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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7-31    信息来源:建科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gxs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gxs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和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当前我省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管理,严禁挂靠、出卖、出借检测资质及人员挂靠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二)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的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质量行为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原材料抽样送检工作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见证取样制度落实工作,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见证取样环节的真实性,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工作监督抽查力度,对见证取样工作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并加大曝光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工作
      (一)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检测机构能力监督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能力验证工作,制定地区年度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并上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地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保地区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远程监控对检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动态记录检测机构及人员市场和现场行为,按照“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要求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四)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江苏省房屋和建筑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工程质量行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工程现场和检测现场监管联动。
       四、进一步加强全省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我省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确保各检测机构人员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能够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抄送:各县(市)建设局,各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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